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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漢郡國官的秩級相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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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秩律》提供了新的座標點,使我們得以更清晰地描述戰國秦漢間的祿秩伸展過程。這個“伸展”主要是就中央朝官而言的。與此同時,還能看到另一個平行現象:與中央朝官的秩級上升相比,郡國官的秩級卻相形下降了。於是,又一條變遷線索浮現出來,我們又有事情可做了。

秦始皇廢分封、立郡縣,開創了大一統官僚帝國。不過中央集權不會一蹴而就,它在秦漢間經歷了一個曲折歷程。項籍封十八王,漢初封異姓王、封同姓王,都是那曲折性的表現。藩國與中央的矛盾一度尖銳化,並發展到了對抗的程度。最終中央政府平定了“七國之亂”,顯示了中央集權仍是中國歷史的“常態”。漢景帝和漢武帝的“削藩”努力中,都包含著削減王國官額、降低王國官秩的舉措,就是說,波及到了品位安排之上。

除王國之外,在郡縣等級方面,也存在著中央官地位提升,而郡縣相對下降的情況。結果之一,就是若干同類或同名官職,在中央的就秩級較高,在郡縣的就秩級較低。這種中央官級別較高的“重內輕外”做法,現代中國也是如此。1956年實行的30級行政級別制度中,中央政府的科員為17—21級,縣屬科員則是20—24級;中央政府的辦事員是22—25級,縣屬辦事員則是24—27級(1)。統一前秦國領土較小,郡縣地位也相對較高;統一后帝國疆域大大拓展了,經濟發展、人口增殖推動了郡縣的增設,這時郡縣官吏的地位相對下降,其秩級出現調整,也在情理之中。但從根本上說,中央同一層次的官職高於地方,所體現的是中央集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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