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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甲申以後 第九十二章 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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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憲法》對選舉權的限制,最初是要求選民與候選人均需擁有5000元不動產或中學以上教育,並在選區居住超過十年,而年齡方面選民需達到25歲,候選人則需達到30歲。

這遭致了極大反對,直到動搖了大順朝的第一次共和革命爆發之前,《欽定憲法》才修改了選舉權相關的發條。

改為僅要求在以下三項中滿足一項:年納直接稅2元以上、擁有500元以上不動產、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居住年限從十年下降為兩年,選民和候選人的年齡要求相應下降為21歲和25歲。

由於選舉權條件的下降,得以參與選舉的人數大為擴張。

從第一版憲法符合選民條件的僅340萬人狀況,一躍為接近8600萬人,兩年間增長了25倍以上。從全國人數的0.39%上漲到10.5%。

誠然,以今日之標準來看,10%的選人人數仍然不足,尤其本次選舉並未賦予婦女選舉權,不得不說是一大缺陷。

但就歷史的程序來看,無疑是一巨大進步。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國會選舉的條件在財產要求之外另設教育背景,在達到教育條件下即使不滿足財產要求亦可擁有選舉權,而教育資格設為小學畢業幾乎可視為最低限度的門檻。

最終,第二版憲法的國會選舉成果十分驚人。

在此僅列舉兩個最為震撼的資料:第一,新憲法國會859名議員的平均年齡為36.45歲,年齡超過60歲的僅有6人,而此前舊憲法國會的平均年齡即為43歲,與之直接相關的是議員的教育背景,在499名背景可靠的議員中,只有舊學教育背景的議員僅有94人,不到五分之一,而新舊兼有的有163人,接受純新式教育的共242人,反而為人數最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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