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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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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每笑西洋人的健訟,說我國人無須丨警丨察、司法,亦能相安,足見道德優於西人。其實中國人的不願訴訟,怕也是司法狀況的黑暗逼迫而成的,並非美事。但全靠法院平定曲直,確亦非良好現象。不須多設法院,而社會上亦能發揚正義,抑強扶弱,不至如今日之豪暴橫行;鄉里平亭,權又操於土豪劣紳之手;是為最善。那就不得不有望於風俗的改良了。

古代的法律,本來是屬人主義的。中國疆域廣大,所包含的民族極多。

強要推行同一的法律,勢必引起糾紛。所以自古即以“不求變俗”為治。《禮記·曲禮》。

統一以後,和外國交通,亦系如此。《唐律》:化外人犯罪,就依其國法治之。必兩化外人相犯,不能偏據一國的法律,才依據中國法律治理。

這種辦法,固然是事實相沿,然決定何者為罪的,根本上實在是習慣。兩族的習慣相異,其所認為犯罪之事,即各不相同。“照異族的習慣看起來,雖確有犯罪的行為,然在其本人,則實無犯罪的意思”,在此情形之下,亦自以按其本族法律治理為公平。

但此項辦法。只能適用於往來稀少之時。到近代世界大通,交涉之事,日益繁密,其勢就不能行了。

中國初和外國訂約時,是不甚瞭然於另一新局面的來臨的。一切交涉,都根據於舊見解以為應付。遂貿然允許了領事裁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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