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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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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炭質押有靜態質押(是指質押期間煤炭不發生變動,即煤炭存放倉庫或場地、廠區後不能進也不能出)與動態質押(是指質押期間煤炭庫存在不低於一定數量或價值的前提下,可發生變動,即煤炭存放倉庫或場地、廠區後可進可出)之分,監管方式也分靜態質押監管與動態質押監管。

這樣一來,在煤炭質押貸款的整個過程中,至少存在著三方當事人和三個法律關係,即銀行與借款企業間的借貸合同關係,銀行與借款企業間的質押合同關係,銀行與物流或資產監管公司間的保管合同關係。如果物流租賃借款企業倉庫、場地或廠區用於監管質押煤炭的,其與借款企業間還會形成租賃合同關係。

在煤炭質押貸款的實踐中,需注意防範借款企業的經營類風險和欺詐類風險,以及物流等資產監管公司的監管類風險。

警惕借款企業的經營類風險

借款企業的經營類風險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企業管理風險。這一風險主要是因為企業自身先天不足所致。以煤炭為質押進行貸款的多為中小企業,而這些企業的內部管理往往存在諸多風險。具體說來可分為以下七點。

一是產權風險,即企業資產與其投資者個人間因產權不清、權責不明引發的風險;二是決策風險,指借款企業治理結構不規範(如投資者個人說了算)、不完善所引發的風險;三是投資者個人風險,借款企業命運往往寄託於投資者個人,一旦投資者發生意外或有其他不利事項,將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後果;四是財務風險,部分借款企業財務報表要麼沒有建立或不規範,要麼有幾套且相互不一致,而且很少去審計,真實性難以判斷;五是關聯風險,關聯交易難以掌握,資金隨意在關聯企業之間流動,給銀行掌握貸款資金用途、資金流向等帶來難度,也使借款企業的騙貸、逃避銀行監管和逃債行為有機可乘;六是對外擔保風險,未經過規範的公司決策程式而隨意對外擔保,或企業之間互保,一旦一家企業發生危機,極易波及諸多關聯小企業;七是礦難事故風險,在借款企業有自有煤礦的情況下,需警惕礦難較多的煤礦被政府關停、從而影響其正常經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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