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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章 運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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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大明初期實行的“開中法”,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北方邊境地區的開發建設尤為有效。

為此,朱元璋曾經特意制定律法規定:“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有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這一律法的出臺,在當時極大的震懾了官僚權勢階級妄圖染指鹽引謀利的企圖,對開中法的實行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但自朱元璋死後,開中法在大明權貴及各方利益集團的眼中,已然成為了他們權力尋租的目標。

成化、弘治年間,由於私鹽盛行,權貴等又隨意向皇帝奏討佔窩、壟斷開中。

造成鹽引的派發量大大超出了鹽業的產能允許範圍,這迫使大量邊地商人空有鹽引,卻無鹽可領,只能在鹽場等待新鹽的產出。

有的人需要等待守支數十年的情況出現,這極大的打擊了邊商輸糧支邊的熱情。

從而導致開中法的執行變得舉步維艱,很難再像洪武、永樂年間那般良好執行。

明嘉靖十三年,戶部給事中管懷裡總結了開中法被破壞的危害。

大明弘治五年,時任孝宗皇帝戶部尚書的葉淇提出了納銀領取鹽引的辦法,即“折色法”。

從此規定商人們以後不需再將軍需運往邊鎮,只要向國庫繳納銀兩,就可獲取鹽引。

雖然,大明透過這種方式,在一年之內就為國庫增加了百萬兩白銀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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