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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中古史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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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制度,大略是將魏、晉、南北朝的制度,加以整理而成的。但自唐中葉以後,因事實的變遷,而制度亦有改變。

自魏、晉以後,平時不設宰相,而尚書、中書和門下,迭起而操宰相之權。隋改中書為內史。唐初復舊。以三省長官為宰相。注394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承而行之。其後多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個同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的名目。而中書門下之事,實亦合議於政事堂,並非真截然分立的。尚書,歷代都分曹治事。至隋才設六部,注395以總諸曹。自唐以後,都沿其制。御史一官,至唐而威權漸重。注396所屬有三院:臺院,侍御史屬焉;殿院,殿中御史屬焉;監院,監察御史屬焉。御史彈劾,本來只據風聞。唐貞觀中,才於臺中置東西二獄。自此御史臺漸受辭訟,侵及司法的許可權。專制之世,君主威權無限。和君主接近的人,便為權之所在。而君主又每好於正式機關之外,另行委任接近之人。唐朝的學士,本只是個文學侍從之官;翰林尤其是雜流待詔之所,注397並不是學士。但是後來,漸有以學士而居翰林中的。初代中書舍人掌文誥。後來就竟代宰相,參與密謀。這也和魏晉以後的中書門下,如出一轍。外官則因東晉以來,州的區域縮小,至隋世,遂幷州郡為一級。唐代因之,而於其上更置“監司之官”。注398這頗能回覆漢代的舊規。但中葉以後,節度握權,諸使名目,盡為所兼;而支郡亦受其壓制,盡失其職,不復能與朝廷直接。名為兩級,實在仍是三級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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