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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Ⅱ 為民除害還是為“名”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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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名要付出的第二個代價是,成名之後你根本不知道你的名傷害了誰,而這種傷害會在不經意間像一個躲在角落裡的魔鬼蹦出來咬你一口。

歷史上比較有名的例子是《水滸傳》裡魯提轄怒打鎮關西。這個案子挺有意思的。魯達,魯提轄魯大人,有一天正在閒坐,突然看到一個賣唱的歌女翠蓮,翠蓮跟他講了一段特別悲苦的身世,大概的意思是這樣:奴家長得幾分姿色,被鎮關西鄭大官人看中了,給了三千貫錢,要了奴家的身體。但是是虛錢實契,賣身契約寫了錢還沒給就嫁過去了。不想他家大娘子特別厲害,不久就把奴家打將出來。打將出來又落到店家身上,向奴家要三千貫的賣身錢,可是我沒拿他的錢啊,故來賣唱。

@我已經看見:《水滸傳》這段你給曲解了。毫不客氣地說,你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這個女的很可能是窮民詐騙,鎮關西還可能是企業家被陷害,你這個價值觀讓我無語。

這個故事仔細推敲起來不是沒有疑點,你說買一個漂亮姑娘回家尋歡作樂,這個我們相信,古人是幹得出來的。大老婆嫉妒了把人家打出來,這個我們也相信。可是,翠蓮的供詞當中有一個疑點,就是虛錢實契,說錢我沒拿。真是這樣嗎?我覺得這個地方存疑,當然這已經是一千多年前的一場民事訴訟了,我們也不知道真相。但是我認為,富人可能在人性上去作惡、作踐他人,但是跟錢這麼較勁除非他是跟人有仇,憋著一口氣,否則幹嗎為三千貫錢跟一個明顯拿不出,賠不起這筆錢的小女子較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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