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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甲申以後 第八十七章 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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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法二十九年,朝廷為改變財政困難重重的局面,除百計羅掘增加收入外,還進行了財政體制方面的變革。

李來亨以周培公為相,成立稅務院,為使財政清理和整頓工作順利進行,後來又成立了隸屬於戶政府的清理財政處,對財務行政機構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加強財權上的中央集權。

不久,又設立鹽政院和專賣院,統一進行鹽務體制的改革和國營企業的經營體制改革。

當然最主要的財政改革手段,無疑還是建立在近代銀行金融服務業的發展上。

銀行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它是經營存款、放寬、匯兌、儲蓄等業務,充當信用中介的一種特殊企業。

在近代資本主義體制之下,銀行主要依靠貨幣資本的經營,透過存款和放款之間的利息差額賺取利潤。

大順的財政機構,原來是行政管理和錢、物保管與支出不分。如戶政府和各省觀察使司本是財政管理機構,但自身又掌握貨幣和物料的保管權力。

中央戶政府設有三庫,即銀庫、綢緞庫和青丘庫(海外黃金金庫),三庫保管著全國送來的錢物。

地方的省、府、縣,亦設有錢物專庫,分屬觀察使和府尹、防禦使、縣令親自管理。

這種行政與財物保管合二為一的做法,弊端很多。

周培公主持的中央財政體制改革,首先就奏請在戶政府票號的基礎上繼續試辦銀行。

原奏中說:“臣等奏明,在天津設廠製造新式紙幣,建築廠房,俟機器運到,即行開印,以為整頓財政之造端,宗旨在整齊幣制,廣為推行,收回向用生銀銀元及民間私發鈔票,漸次此中關鍵自以部庫之出納為本源,而尤須設銀行為之操縱維持,始能暢行無阻。各省官商所設票號、錢莊大致雖與相類,特公家未設銀行,則國用盈虛之大局不足以資輔助。見擬先由戶政府設法籌集資本,採取民間銀行章程,斟酌損益,迅即試辦,以為財幣流轉總彙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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