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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45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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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艱苦的辯論,黃瀚林最終說服了絕大部分同盟國首腦,讓他們放棄了賠款要求,並且設法穩住了伊朗等國,在賠款問題上達成了一致,即原則上不要求國家賠償,只限於民事賠償。

所謂的民事賠償,主要指美國必須為戰爭期間,針對交戰國的民眾、戰俘所犯下的戰爭罪行進行賠償,而且賠償主體是個人,不是國家,因此賠償也將以個人起訴美國政府的方式進行。

戰後,針對美國的民事賠償官司就有數十萬件。

當然,相對於國家賠償,民事賠償只是聊勝於無。到最後,美國向交戰國的受害者賠償了大約一萬四千億美元(以二零五一年的幣值為準),僅相當於之前各國要求的國家賠償額的萬分之一。

問題是,賠償只是戰後懲治美國的問題之一。

當時,中國與盟國最大的矛盾,是如何佔領美國。

黃瀚林肯定希望獨佔美國,可是別說歐洲聯邦不會答應,連其他盟國也表示反對,均認為應該由盟軍佔領美國。

當然,在名義上,中國軍隊也屬於盟軍。

只是,在指揮權上,中國軍隊只聽從中國政府指揮,不接受盟軍司令部指揮,因此沒有算在盟軍之內。

當時,這個問題差點談甭。

真要談甭了,黃瀚林在這次首腦會議上所做的努力都會前功盡棄。

到最後,黃瀚林不得不做出讓步。

當然,只是變相讓步。

在接受了盟國的提議,即由中國軍隊加入後的盟軍佔領美國之後,黃瀚林提出,佔領行動只能在戰爭結束之後開始,而且得提前成立臨時政府,出臺臨時憲法,在美國的社會環境穩定下來之後,再由盟軍替換中國軍隊。更重要的是,盟軍的佔領行動,必須以新美國的臨時憲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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