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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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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6-17 12:25:30

儘管是大兵壓境之下的城下之盟,但若把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原件和簽訂後的新約相比,二者還是有宵壤之別的。在四個月的艱苦談判中,日本在各方壓力下自行取消了最兇殘的第五號要求;要求“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的第四號刪除,改由中國自行宣告;第三號中的兩條刪除一條,第一、二號中的十一條中日本所要求的無限移民及日商課稅須得日本領事之同意,“中國方面絕對不能接受”,其他條文不是“留待日後磋商”,就是加進了限制條件,最後簽訂的實際上只有“十二條”。

即使是已經簽訂的幾條,後來也大多被袁世凱設法破壞掉。譬如允許南滿、東蒙地區中日雜居以及雜居地的商租權問題、聘請日本顧問諸問題,袁世凱就曾說:“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就遇到生命危險;至於丨警丨察顧問用日本人,我用雖用他,每月給他幾個錢罷了,至於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

袁世凱是個玩弄權術的高手,那這次是否有效呢?後來在東北的日本人曾這麼說過:“我們日本人在東北,被囚禁於附屬地界內,一步不敢出附屬地”;至於日本人向中國人購地、租地問題,更是談不上,據說是因為袁世凱暗中制定了懲治國賊條例交給東北地方官員,所以日本人根本就買不到也租不到地。至於那些受聘的日本人員,他們也表示:“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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