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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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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6-16 11:58:28

再說袁世凱,他在接到“二十一條”後,表面上未動聲色,只是說事關交涉事宜,須由外交部主管辦理,屆時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等到日本公使走後,袁世凱知道事態嚴重,隨後便召集緊急會議,討論對策。

據記載,袁世凱對“二十一條”的批示非常詳細,如第一號關於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袁批示: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

對第二號至第四號,袁批示: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對於合辦礦業問題,袁批示: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對於建造鐵路,袁批示: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又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稽核權,惟須斟酌慎重;對於開商埠問題,袁批示: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對漢冶萍鐵礦廠問題,袁批示: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對福建讓與問題,袁批示: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對內地雜居事宜,袁批示: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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