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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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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趨勢,是(一)法律內容要擴充,(二)既擴充了,自應依條理系統,加以編纂,使其不至雜亂。第一步,漢初已這麼做了。武帝時,政治上事務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

於是張湯、趙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60篇。又當時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編次,通稱謂之“令甲”,共有300餘篇。再加以斷事的成案,即當時所謂比,共有906卷。

分量已經太多了,而編纂又極錯亂。“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引用既難,學者乃為之章句。

章句二字,初指一種符號,後遂用以稱註釋,詳見予所撰《章句論》。商務印書館本。共有10餘家。

於是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餘言。任何人不能遍覽,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議,所欲陷者予死比”。所以條理系統地編纂一部法典,實在是當時最緊要的事。

漢宣帝時,鄭昌即創其議。然終漢世,未能有成。魏篡漢後,才命陳群等從事於此。

製成新律18篇。未及頒行而亡。晉代魏後,又命賈充等復加訂定。

共為20篇。於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頒行之。是為《晉律》。

泰始四年,為民國紀元前一千六百四十四年。

《晉律》大概是將漢朝的律、令、比等,刪除復重,加以去取,依條理系統編纂而成的。這不過是一個整理之業,但還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則儒家的宗旨,在此時必有許多摻入法律之中,而成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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