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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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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不在場證明,計劃也是存在缺陷的,而且也保護不了我那位朋友。我被抓無所謂,那位朋友的身份如果被警方查清楚了,那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勞的。我也無法原諒我自己。

保護那個人,遠勝過保護我自己的生命。

只要那個人安好,即便我死了,又如何呢?

但保護那個人的前提條件還是要製造我的不在場證明,這樣即便王格東再聰明,最後也將徒勞奔走在失敗的輪迴裡。

不在場證明最好的辦法是有人作證。

可我一個外地人,在本地並無朋友,該如何製造出堅定的不在場證明呢?

有了,他想到了辦法。

2012-9-21 14:49:00

第五十三章

早上十點,劉志勇來到了金縣公丨安丨局。

上回是王格東親自到市區拜訪他的,於情於理,他都該配合警方查案。而這一次,縣局工作人員打電話給他,似是下達命令的要求,讓他在今天上午到金縣來。市區和金縣有兩個小時車程,憑什麼要求自己花費時間和金錢趕到金縣?

雖說劉志勇做了些年生意,結識了一些官員,但他可不敢得罪公丨安丨局的人。

金縣是管不了他,但你要是得罪了體制內的人,秋後算賬,以後再收拾你的案例不勝列舉。

他聽過有的老闆一時高調,不明所以得罪了領導,後來被安上罪名判刑了,連財產也得不了保全。他自問行事正派,但做賬避稅的事做生意的都不同程度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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