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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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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位上的東西都賣完了,朱父把攤位收拾了一下,讓朱平川領著朱平安在這等著,他去雜貨鋪把兔皮賣了去。

因為朱父跟雜貨鋪是熟客了,雜貨鋪也不會讓朱父吃虧,所以朱平安也就沒堅持要跟去了。

朱父去了一會就回來了,總共五張兔皮,每張兔皮十二文,總共六十文。

看著父親把所有的錢都收到了揹簍裡,朱平安雙眼放光,喜滋滋的說,“好多錢啊,回去給了母親,母親肯定很高興。”

“不行的,這些錢我們只能留二十四文,其他都要給祖母的。”朱父好笑的摸著朱平安的頭解釋道。

哦,想起來了。

朱家家規規定,佔用白天本來該做農活的時間所取得的收入是要全部歸公的,至於私下晚上或其他不用做農活的時間私下的收入也要上交八成。

在古代,沒分家的話是不允許有私產的。

上山都是白天做農活的時間去的,所以上山的一應所得都要歸公賬;竹編的話,因為大多是父親晚上做的,要上交八成的收入。

賣兔皮的錢是要全部交給祖母充公賬的。除了兔皮要全部上交外,這次山珍野味收入的五十文也要全部上交。

當然還有父親賣竹編的錢也要上交八成,這次父親的竹編也賣了一百二十文,上交的話也要上交差不多100文。

也就是說這次所有的東西都是父親辛苦勞動所得,但這次總共要上交差不多200文。如果不是自己的金銀花的話,父親這次只能落下20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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