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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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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等著,你要雙倍賠償我40萬!我將啟動黑白兩道向你追索!”蔣磯化一系列的簡訊魚貫湧入,鍾灝銘的手機不斷“叮咚”作響。“當時在東興農行大廳,我給了你20萬元,我已取得銀行當時的影片監控,這是證據之一!”繼續發來簡訊的蔣磯化步步進逼,就像盤旋上空的老鷹正俯衝撲向地上一隻孤憐逃跑的雛雞。

鍾灝銘承認,當時確實是在東興農行收受了他20萬元人民幣,關於這一事實的銀行監控,蔣磯化有權向銀行申請取證。鍾灝銘也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買方交納定金之後,賣方若不願供貨或不能供貨的話,賣方,也就是鍾灝銘本人,就要以雙倍定金償還給買方,那就是40萬。而事到如今,那宗交易最終沒有履行,那批貨物也早已易主,不復存在。想起多年來,鍾灝銘所審閱的合同恆河沙數,即使面對長達30頁,乃至60頁的純英文合同,他都如斫輪老手,輕車熟路,惜乎偏偏就這一次,在僅僅只有一頁的中文內貿合同中,他處於中間商的位置,而且是孤身一人,因時間倉促臨陣出錯,如虎落平陽,跟對方簽了這份沒有標明“提貨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購銷合同》,等於合同永遠有效,但他的上一手供應商已將這批大紅酸枝貨物賣給了其他客戶。那麼,收受了定金的鐘灝銘未能交貨,換言之,如果蔣磯化手裡仍然持有鍾灝銘所寫的《收條》正本的話,鍾灝銘就鐵定要向蔣磯化賠償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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