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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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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8-01 13:08:28

57、“先斬後奏”玩倒逼

有些時候,讓我們法務人員生氣的,不是所處理的具體事務有多麼複雜或多麼難,而是內部人員尤其是支行管理人員“先斬後奏”玩倒逼,以及遇有此類事後,領導們的曖昧態度。

林XX訴Q支行勞動爭議一案中,就發生了這樣的事。該案的基本情況如下:

林XX原為某縣毛紡廠職工,因該廠效益不佳,林XX於1990年離開該廠,並於1995年10月到D支行工作,崗們是炊事員、門衛兼文書保潔員,日工資為7.6元,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D支行與林XX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的勞動合同。後D支行並降格成為了Q支行的一個分支機構。2005年,Q支行按照上級行的要求,對系統內的臨時聘用人員和代辦員清退並予以經濟補償,林XX沒有領取經濟補償金,但Q支行將林XX的勞動關係轉到R公司(該公司Q支行上級行剝離後勤部門而成立)是名下,R公司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在Q支行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2008年7月1日,林XX與R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2008年9月18日,林XX與R公司又簽訂了“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說明”,內容為:“本人自願到公司從事門衛、炊事員崗位工作,公司要求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本人不同意訂立勞動合同,故明確表示如下: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不簽訂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由本人負擔,與公司無關。”該“說明”系R公司擬訂,讓林XX在“說明人”處簽字。2008年9月18日,林XX與R公司還簽訂了“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說明”,內容為:林XX承諾自願放棄要求R公司給其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這“五險”由林XX承擔。後林XX一直在Q支行處從事門衛、炊事員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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