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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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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6-05 08:42:02

48、得留憑據來佐證

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這原本是說交易雙方為避免日後在執(履)行中發生爭議或糾紛,需要事先將協商所達成的意見(話)寫成“白紙黑字”並簽名畫押,以為佐證。我以為,對於法律人(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公司律師)來說,這句話更為重要。

某合同因有瑕疵而發生糾紛,本單位可能要承擔責任或遭受損失。這個時候,往往不是“槍口一致對外”,把本單位損失降到最小,而是先“打起了內戰“,業務部門說合同經過了法律審查,法律部門或人員要對此負責。

我已見慣不慣了!

我們公司律師是不是就茫然聽其說,任其把責任往我們身上推?當然不能。遇有此類情形,我們的一貫做法是:首先得讓業務部門提供法律審查記錄,即其“說合同經過了法律審查”得有憑據,否則,應當斷然否認“合同經過了法律審查”的說法;在合同確實經過法律審查的情況下,還應當去區分或判斷引發糾紛的條款在性質上是純屬法律上的條款還是由業務內容轉化而來,如屬前者,則我們公司律師難逃其責,但如屬後者,我們應堅決把責任頂回去。當然,因法律根植於具體生活(業務)中,致使實務中區分起來是有困難的。

其實,不光在法律審查工作中應當留下記錄或憑據,在訴訟工作中也應當儘量留下記錄或憑據。這主要是為了向本單位有所交待。受訴訟的程式性要求以及可供執行財產的有限等因素制約,某個訴訟案件,我們公司律師雖然做了很多工作(跑了很多次法院),但是很可能沒有取得任何進展或結果。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往往又看不見摸不著,若僅口說可能不足以使領導相信。怎麼辦呢?那就創造出個憑據吧!當然,這需要與法院有良好關係及能得到法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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