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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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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還想到,右相起家,大信立國,中間之因緣,還應鎖於右相之母,其半路病歿,事實可信,因由可疑,行伍出身且正當盛年之人,原是不該如此脆弱罷。故這裡必有隱情,然《世家考》未再有述,三品以上官吏詳盡履冊又是見不到的。只是知道在大信國主親政時其母之嫌疑已完全解除。長安一路推來,往事幾番清透,幾番迷離。不得解處也只能存疑,便轉而向左相言中所牽涉之鹽糧之事了。

鹽糧之事,向來關涉國計民生,大信之前之後三十年間,糧事尚穩,但鹽事曾有軒然大波。

大信九年,鹽事之官營私營及合流還是釐清之議終因醞於民間而議論於朝堂。

國朝彼時有官營鹽池六座,私營鹽池三座,官私共用鹽路三道。參與經管鹽事的部門有光祿寺,太府寺,司農寺,鹽鐵轉運院,稅鹽院,榷鹽司。右相主張應合流並交與私營。其認為,私營之競定會促交易興盛,街市繁榮,國家抽其稅賦,坐享其利,全視其行,既利國庫倉儲鹽糧之充實又使國眾各安其營受惠良多,故而莫論現行翹尾都可使朝廷為此獲益源遠。民廩富自蘊膏粱,府庫豐金殷玉厚,故私營此舉雖放亦收,必使官民朝野各得其所。

左相認為,應釐清。且官營壟斷應占其八九。私營只限於百姓於民間鹽物盈虧交換,並律定上限。左相舉例說,單以鹽論,官池私池所得趨同,官私鹽路所用郵驛費金俱從府庫出,以二十年內論之,官池得利至少近五年,逐年以降,私池卻從無詳細確鑿資料以出示,況雖各部司院府看雖權責明確,但共理鹽事時,或多有交叉,或各自袖手,且多部為亦執行亦監察,不乏官吏從中私蓄枝脈暗成己利,多有權民自假橋樑廣織紐帶,投機營銷,坐收暴利。左相言時,已鑿定,其論或涉人或及事,件件坐實,並制以邸報,隨時可查。鹽私之弊,左相於朝堂歷歷數之,有令朝官或自汗或心恐。後,左相又舉例說,域中掖亭郡中有方姓大戶一人倉儲之鹽便可足全郡百姓三月之費,其放言,倉中有鹽,國主不換,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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