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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貞女守貞來異謗 朋儕相謔致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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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云:治國齊家道本同,看來難做是家翁。

五刑不為妻孥設,一吼能教法令窮。

小忿最能妨愛慾,至明才可學痴聾。

古人盡昧調停術,只有文王在箇中。

這首詩是說齊家一事,比治國更難。治國的人,遇了是非曲直之事,可以原情而論,據理而推,情理上說不去的,就把刑罰加他,那怕他不服服貼貼?至於齊家的人,遇了是非曲直之事,只好用那調和鼎鼐的手段調劑攏來,使他是者忘其是,非者忘其非,曲者冥其曲,直者冥其直,才能夠使一門之內,盡奏雍熙,五倫之中,不生變故。

若還也像治國一般,要把情理去壓服他,無論蠻妻拗子,不是”情理”二字壓得服的,連這情理兩件東西先不肯同心協力,替他做和事老人,預先要在問官胸中,打起鬥毆官司來了。

譬如兄弟兩個相爭,告在父親手裡,原起情來,自然是以大欺小,該說為兄的不是;若還據起理來,自然是以下犯上,又該說為弟的不是了。

妻妾兩個吵鬧,告在丈夫手裡,原起情來,自然是正妻吃醋,磨滅偏房,該說做大的不是;若還據起理來,自然是愛妾恃寵,欺凌正室,又該說做小的不是了。

情要左袒這一邊,理要左袒那一邊,還是把“情”字做了幹證,難為阿兄與阿正的好?還是把“理”字做了幹證,難為阿弟與阿妾的好?還是把情理扭做一團,預先和了幹證,著他去與兩邊解紛的好?可見“情理”二字,是家庭之內用不著的東西。情理尚且用不著,那刑名法律,一發不消說了。所以古語道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但凡做官的遇著有家庭之事調處不明來告狀的,只好以不治治之,學那當家人的藏拙之法,叫做“不痴不聾,難做家翁”,只是不准他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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