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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抗日風雲 第二章 壯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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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賢成了新兵營的一名排長,張連長給了他五名老兵,要他在三個月之內,帶出五十名真正計程車兵。而這些被訓練的新兵們,都是些十八到二十五歲間的青年,在他們被分入兵營之前,他們只有一個統一的名字,叫做壯丁。

說到壯丁,不得不提到那個悲慘歲月裡的徵兵法。民國之初,國家實行的是募兵制,而因為抗戰的爆發,兵源一下子緊張了起來,於是國民政府將募兵法改成了徵兵法。徵兵法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適齡青年,都稱為“壯丁”,必須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名曰“義務兵”。徵兵法同時規定:一戶家裡有三個青壯年必須抽一名壯丁去當兵,有五個青壯年必須抽兩個去當兵,當時叫做“抽壯丁”,簡稱“三丁抽一和五丁抽二”。徵兵之前,先由師管區按全縣人口核定名額,下達至縣;縣兵役科組織地方負責人成立“新兵徵集委員會”,研究新兵名額的分配事項。徵兵的運作程式一般先由鎮長、保甲長在本鄉、本保適齡“青年壯丁”中摸查造冊,各保成立“抽籤委員會”,按照戶口冊摸底情況核查適齡壯丁,定期進行“抽籤”。凡是中籤的壯丁,必須在三日內至鄉鎮公所報到,由鄉鎮隊附帶領赴縣檢查身體,當然這裡的檢查均屬過場,合格後由縣常備隊轉送至師管區或由部隊直接接走。

鄉鎮的鄉隊附和鎮隊附,保裡的保隊附,都是具體承辦徵集壯丁工作的。縣裡則設兵役科,下轄“義勇常備隊”,負責接收和輸送壯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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