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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8章 工業時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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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雖然碼頭工人行會也做惡事,但在朕看來利大於弊。尤其行會對付單個工人也是為了行會內的工人著想,是為自己人著想,更不應苛責。”

允繼續說道:“至於繅絲工場和紡織工場的機工都是女人,做不到碼頭工人打壓單個工人、工會難有用處之事,為父覺得你想的差了。女人同樣可以阻攔其他女人上工,又不是阻攔男人。現下願意做機工的女人不多,難道工場還敢將她們都開除了不成?只要有人組織,工會也能起到用處。”

說完這話,允看了一眼文垣,見文垣沒有要出言的意思,繼續說道:“第四,就是修改《大明律》。用修改這個詞其實並不十分恰當,做法是將原本只有一本的《大明律》分成三部分,分別為《刑律》、《民律》和《商律》。《刑律》內容為懲處犯罪之行為的,至於何為犯罪,則是指犯十惡不赦之罪、殺人、傷人、偷盜、強搶等事。不過,若是偷盜,且偷盜的金額不多,可不認為是犯罪,不歸《刑律》處置。具體何種做法算作犯罪,何種不算犯罪,《刑律》中會有確切條文。”

“《民律》則是處置犯罪之外的民間糾紛之律令,百姓所遇到的絕大多數事情都是遵循《民律》判處。刑民兩分後,民間不涉及犯罪的糾紛,不再判處刑罰,亦即不再處以打板子、珈號示眾等處罰,僅僅需賠償。至於《商律》,則是專門規定商戶做生意所遵循之律令,以及商戶之間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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