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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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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分清合同文約人高克安、克定同侄覺新、覺英,情因各房弟兄叔侄幼承蔭庇,履厚席豐,樹大枝分,自宜各立門戶。所有祖遺田產,於民國六年由先豚齋公親筆書簿指派,平均分受。未立分管文約,同居共爨,歷年無異。壬戌冬月始各開鍋火。惟先豚齋公所遺養膳白衣庵水田六十五畝、夏宗堰水田七十二畝、安家堰水田六十三畝、三處莊田共計二百畝,又正通順街住宅一院,留作公產未分。本年各房公議,將上項田產一併出售,先後共得價銀捌萬貳千元。均經各房協議,作為五股,長房分得二股,每房各得一股,平均分受清楚。並將上年未分之傢俱、器用、衣服悉數搭配均分。自此之後,所有公共財產一概分清,並無提留隱匿等情;各房按股平攤,亦無偏私厚薄諸弊,至二臺子、海濱彎及簡州、彭縣、郫縣五處墳地田產連同紅廟子、總府街兩處鋪房,原系早年提作蒸嘗,專供祭掃,永遠不分之業,遵照先豚齋公遺命,歸三四兩房輪管,奉祀香火,合族均無異言。從此一清百清,毫無蒂欠,各房兄弟叔侄永敦睦誼,各立門戶。各人努力向上,丕振家聲,保守先業,勿墜前人榮譽,至於貧富貴賤,各安天命,不得藉口蒸嘗公產,妄思分剖。此係家眾協商,取得各房同意,並無勒誘欺詐情事。書立分清合同四張,四房各執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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