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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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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分局刑警對周月的懷疑,僅僅出於一種分析,他們還沒有充分證據,足以對周月採取刑事措施,或者以周月目前的嫌疑程度,他們所能採取的措施,只能是《人民警察法》中規定的“帶回公安機關盤問”,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拘留”。“盤問”最多不能超過48小時,拘留最多(包括上報檢察院批捕的時間在內)不得超過七天,而在這兩者相加的九天之內,要讓證據的分量達到可以“批准逮捕”的刻度,對吳隊長來說幾乎是一件毫無把握完成的任務。法律規定“逮捕”的三個必備條件之一,就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吳隊長大概沒有這樣的信心,短短九天之內就能查清一切,然後讓檢察院順利簽發逮捕命令。何況,周月也是公安局的內部人,弄錯了再放,很容易引起兄弟單位間的齷齪。所以,他們只是當著周月領導的面,也當著周月的面,宣佈了他們的懷疑。也許這是他們的一個心理戰術,看看周月是何反應。是驚駭還是消沉,是巧言詭辯,還是暴跳如雷。

雖然分局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但吳隊長在處長科長面前故意張揚他們的懷疑,還是給周月帶來了巨大的麻煩。當天他就被通知暫停職務,集中精力“配合”分局對這起命案進行調查,包括原定次日啟程香港出差的計劃,都改由王科長單獨與廣東省廳的老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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