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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蓬萊島案”的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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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論蓬萊島案

(鄧維楨)

對蓬萊島的案子,《發揚》週刊(二月十一日出版的)發表了我的談話。朋友們讀了這篇談話,提出了疑問,我相信這些問題不只是這些朋友的,因此公開答覆如下:

——有一位朋友,同情黨外,在臺北地方法院做推事,他說,惡法亦法,如果不服判決,應該“依法”提出上訴,不應該變成政治事件,讓民眾以為黨外也不講法律、也講特權。

我說,這項判決根本扯不上“惡法”、“善法”的問題。我們要求的是,法官能夠獨立辦案,並不要求特權。當法官不自愛,甘願變成政治競爭的工具的時候,黨外不在政治上反擊,而斤斤墨守法律的規則,豈不是太可笑了!

現行的法律雖然都是國民黨訂的,但是他們並不遵守。法律對他們來講只是統治的工具,並不用來拘束自己。法律能夠被遵守,背後需要有強大的力量。目前黨外為什麼需要遵守國民黨的法律,而國民黨可以不遵守呢?理由很簡單,因為只有“國家”可以擁有的力量——警察、特務、軍隊——都控制在國民黨手中。現在我們要努力的,就是把掌握警察、特務和軍隊的權力,從國民黨手中奪回,還給人民。當這些力量由人民掌握的時候,國民黨可以不遵守法律嗎?

——陳少廷是我的老朋友。我們一起創辦《大學》雜誌,他出錢出力最多。陳少廷很早就反抗國民黨,讀中學的時候,為了躲避國民黨的圍捕而藏在茂密的甘蔗園裡有幾個月之久。我說,陳水扁不上訴而從容坐牢,可以馬上成為黨外領袖。陳少廷給了評語,他說,我描述得太草率,應該加上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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