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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近代史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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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制度,在大體上可以說是沿襲前朝的。至於摹仿東西洋,改革舊制,那已是末年的事了。

清代的宰相,亦是所謂內閣。但是隻管政治,至於軍事,則是交議政王大臣議奏的。世宗時,因西北用兵,設立軍機處,後遂相沿未撤。從此以後,機要的事務,都歸軍機;惟尋常本章,乃歸內閣。軍機處之權,就超出內閣之上了。六部長官,都滿、漢並置。注847而吏、戶、兵、刑四部,尚侍之上,又有管部大臣,以至互相牽制,事權不一。還有理藩院,系管理蒙古的機關,雖以院名,而其設官的制度,亦和六部相同。都察院,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亦滿、漢並置,注848其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則為總督、巡撫的兼銜。外官:督、撫在清代,亦成為常設的官。而屬於布、按兩司的道,亦若自成一級。於是督、撫、司、道、府、縣,幾乎成為五級了。壓制重而展布難,所以民治易於荒廢;統轄廣而威權大,所以長官易於跋扈。和外國交通以後,首先設立的,為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後來改為外務部。注849末年因辦新政,復增設督辦政務處等,其制度,都和軍機處相像。到一九〇六年,籌備憲政,才把新設和舊有的機關,改並而成外務、吏、民政、度支、禮、學、陸軍、農工商、郵傳、理藩、法十一部。注850革命的一年,設立責任內閣,並裁軍機處和吏、禮兩部,而增設海軍部和軍諮府。省的區域,本自元明兩代,相沿而來,殊嫌其過於龐大。末年議改官制時,很有主張廢之而但存道或府的,但未能實行。當時改訂外官制,仍以督撫為一省的長官。但改按察司為提法、學政為提學,而增設交涉司;裁分巡,而增設勸業、巡警兩道。東三省和蒙、新、海、藏的官制,在清代是和內地不同的。奉天為陪京,設立戶、禮、兵、刑、工五部,而以將軍管旗人,府尹治民事。且有奉天、錦州兩府。吉黑則只有將軍、副都統等官。後來逐漸設廳。注851直至日俄戰後,方才改設行省。其蒙古和新疆、青海、西藏,則都治以駐防之官。新疆改設行省,在中俄伊犁交涉了結之後。青海、西藏,則始終未曾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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