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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傳統政治復興下之君主獨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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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初的幾項好制度

但明初政治,亦有幾點特長處。

(一)明初之學校貢舉制度

明主一面廢宰相,用重刑,一面卻極看重學校。明主蓋知政治不得不用讀書人,故一面加意培植養成,一面卻設法削其權任,殺其氣焰。

洪武八年,頒行學校貢舉事宜。【此據永樂大典,見全祖望集。】

生員分二等。

一、府州縣學舍之生員。【有定額,自四十人以下為差,日給廩餼。】

二、鄉里學舍之生員。【無定額,三十五家置一學,名“社學”。】

府、州、縣學舍生員之資格,以官員子弟,及民俊秀、年十五以上、讀過四書者充之。

其學科有經、史、【分九經、四書、三史、通鑑、莊老、韜略等。】禮、律、樂、射、算等項。【晨習經、史、律,飯後治書、禮、樂、算,晡後習射。餘力學為詔誥、箋表、碑版、傳記等應用文字。】

其考試分按月考驗,及三年大比。

貢至行省,拔尤送京師,並妻、子資送。

貢士天子臨軒召見,【說書一過,試文字、射、算。】分科擢用。【有經明行修、工習文詞、通曉四書、人品俊秀、言有條理、精習演算法諸科、以諸科備者為上,以次降,不通一科者不擢。】

其任用有為御史、知州、知縣、教官、經歷、縣丞、部院書吏奏差、五府掾(yuàn) 史不等。

其鄉里學舍之師資,由守令擇有學行者教之。【在子弟為師訓,在官府稱“秀才”。教科自百家姓、千字文以至經、史、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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