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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下)【在五胡及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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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個種族的複雜問題。

一、五胡時代的情況

五胡時代,田租的收納,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以為宜罷諸苑以業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與官中分。皝依之。此雖一例,然當時北方田租,大體正可以此類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民,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魏書釋老志:“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北史魏收傳:“收在並作一篇詩,雲:‘打從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為一單位之證。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畝收一石計,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於軍隊,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漢人更處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時用抽丁的辦法。

石虎討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徵士五人出車一乘,牛二頭,米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腰斬。慕容儁欲經營秦、晉,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餘悉發,欲使滿一百五十萬。【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佔兵。】苻堅平代,亦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羨夫,最號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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