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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度 共和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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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94年的某一天,準備集結部隊迎戰外敵的執政官突然發現,他的兵力少了許多。那些由平民組成的軍團整隊地撤離了羅馬城,拒絕參加這場戰爭。

這當然讓人驚詫,卻也事出有因。

起因在社會的不公。當時的羅馬社會由貴族和平民兩大階級組成,兩個階級之間等級森嚴,極不平等。貴族把持了城邦的政權,平民不能成為元老院議員,也不能與貴族通婚,跟元老院選舉的執政官更是無緣。

這實在欺人太甚。要知道,平民也是公民,公民有義務也有權利。義務是保家衛國,權利是參政議政。義務和權利是對等的,哪有隻盡義務不給權利的道理?

因此,要麼擁有權利,要麼不盡義務。

然而這個合理要求卻被貴族組成的元老院拒絕。交涉無果之後,平民決定一走了之。

撤離羅馬的平民來到一座山丘,宣佈要在那裡另建城邦,召開自己的人民大會,選舉自己的執政官。是啊,既然不能享受同等國民待遇,那就各過各的好了。

貴族們目瞪口呆。他們雖有能力治理城邦,卻沒有能力離開平民獨自保衛它,只能妥協。

妥協的結果,是平民有權選出自己的代言人。

這個代言人,叫保民官。

保民官的設立妙不可言,他擁有的特權更讓我們驚歎羅馬人思維的縝密。為了防止打擊報復,保民官享有執政官都沒有的人身不可侵犯權。同時,為了確保平民的權益不受侵犯,保民官享有對政府決議的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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