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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應該如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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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紀早期,哲學家和心理學家開始勞動分工。心理學家擔負著描述性研究的任務,要描繪出人們如何思考和行動;而哲學家擔負著規則研究的任務,告訴人們如何進行思考和行動。有時候,雖然並不總是可取的,哲學家必須關注心理學家的工作以瞭解人們真正在做什麼。但是,即便是哲學家密切關注心理學家的工作,他們還是發現沒有什麼可以消除心理學家對普遍性的確信。我相信在此所報道的工作會對心理學家產生影響,從而對哲學家產生影響。

要想了解哲學如何受到非普遍性的實證的影響,就要思考18世紀戴維·休謨提出的歸納之謎。假設未來就如過去,今天滋養我們的食物明天還會滋養我們,他問道,我們如何證明這一點。對這個問題無疑應該用演繹法來解決。“這種食物今天滋養我,因此,它明天還會滋養我。”這只是可能的情形,缺乏推論法所要求的確定性。

哲學家納爾遜·古德曼提出歸納這個難題的解決辦法就是尋求我們實際上進行的歸納推理和特殊推理規則之間的反思平衡。我們使用歸納法所做的就是,我們會放棄任何需要我們支援推論的演繹規則,因為我們覺得不適用。我們也不願下任何結論,這些結論因我們不願意放棄的規則而遭禁止。但是,假如有些文化與“我們”的“推理”方式不同,甚至不認同我們推理所用的原則,那怎麼辦?哲學家斯蒂芬·斯蒂克認為這就將導致反思平衡的原則處於一塌糊塗的狀態。如果我們不贊成某個推理是對是錯,我們就不能用這些原則作為正確思考的指導——這些原則只是表達了個人的偏好。一個解決辦法就是說我們的推理證明是正確的,他們的推理證明也是正確的——即使他們的推理與我們的完全不同。這種極端相對主義的方式是一種比較容易採取的辦法,但是沒有人會相信它。如果你告訴我你認為這兩個實際上相互矛盾的命題都是正確的,那麼我會很有禮貌地說我確信這對於你來說是對的,但是我的看法對於我來說也是對的。我們兩個看法是否有一個可信呢?或許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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