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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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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文皇帝,名義隆,是高祖第三子。在位三十年,為太子劭所弒。

原文 魏主為人,壯健鷙勇。臨城對陳,親犯矢石,左右死傷相繼,神色自若。繇是將士畏服,鹹盡死力。明於知人,或拔士於卒伍之中,惟其材用所長,不論本末。聽察精微,下無遁情,賞不遺賤,罰不避貴,雖所甚愛之人,終無寬假。常曰:“法者,朕與天下共之,何敢輕也。”然性殘忍,果於殺戮,往往已殺而復悔之。

直解 此時晉、宋相承,立國江左,長、淮以北,皆沒於夷,天下中分,稱南北朝。南則宋、齊、梁、陳,北則魏拓跋氏,後分為宇文周、高齊,至隋代周而混一焉。魏本鮮卑部落,其太祖拓跋珪起代地,子明元帝嗣,孫太武帝燾。太武北伐柔然,西伐夏主赫連昌,所向皆克,聲威大振。這一段是紀他剛明果斷的去處。鷙,是鳥名,其性最猛。說魏主為人軀體壯健,生性鷙勇。每行軍用兵,攻打城池,或兩軍對陣,他親自出戰,冒犯矢石而不畏,左右的將士,或為矢石所中,相繼死傷,他神色也只照常,略不慌懼。將士每見他這等膽略,都輸心畏服,個個拼死,與他出力,因此所向無不成功。又明於知人,凡智謀勇略之士,間或從行伍中簡拔出來任用,只是論其材能所長,因材器使,至於出身始末來歷、高低貴賤,更不論他。其聽察下情,詳審精微,臣下每一言一動,分毫不能欺隱。凡有功當賞的,便是微賤的人,也不肯遺落;有罪當罰的,便是尊貴的人,也不容避免。不但貴人,雖是素所親愛的人,一旦有罪,亦必盡法處之,到底不饒。嘗說道:“這法,不是我一人的法,乃我與天下人公共的法,若徇了我一人的私情,便違了天下人的公論,我何敢以私情而輕縱之哉!”其至公無私如此。但其資性殘忍,誅戮太暴,遇人有罪過,不復推問情實,即時拿去殺了,每到既殺之後,察知冤枉,方才追悔,已無及矣。夫古先聖王用刑,雖罪在必誅,猶必三奏五復,不厭其詳,誠以人命至重,不可不慎也。今觀魏太武知人能用,信賞必罰,亦可謂識治體者,獨其果於殺戮,未免傷於慘刻之私,豈非剛斷有餘,而寬仁不足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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