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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燈:特務的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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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臺灣號稱“恐怖十年”,國民政府絕命掙扎,“檢肅匪諜”辣手無情,大案一個連一個公佈,士農工商黨政軍都不斷有人涉及,罪案的發展和罪行的認定往往出人意料,“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也驚。”我在“敏感媒體”廣播工作,每當看見文化界的人士被捕了,判刑了,甚至處死了(據報紙公佈,十年間以文化人為主嫌的案子至少二十一案,總計處死三十五人,判囚三十二人,牽連被捕受審打入“列管名冊”者不知多少人),更使我惴惴難安。

文化界以外的大案也很多,像中共在臺灣發展地下組織的案子,一九五○年由三月到五月連破五案,死四十五人,囚二十三人,論行業、論生活圈子,我跟他們中間沒有任何關連,仍然受到驚恐。更不幸的是國防醫學院學生出現匪諜案,學生遲紹春判死,王孝敏判囚,我跟這兩人是抗戰時期流亡學校的同學,案發之前我曾到國防醫學院的宿舍去探望他們,那時沒有事先預約的習慣,我撲了個空,給他們留下一張字條,這張字條流落何處?它可是個禍根哪!……

我就在這樣的氣氛中戰戰兢兢地“擁護領袖、反共抗俄”。

那時“匪諜案”用軍法審判,軍法並不追求社會正義,它是伸張統帥權、鼓舞士氣的工具,它多半隻有內部的正當性,沒有普遍的正當性。被捕不可怕,槍斃可怕;槍斃不可怕,刑求可怕;刑求不可怕,社會的歧視可怕,像煙臺聯合中學校長張敏之的夫人那樣,“匪諜”的妻子兒女都是危險分子,所有的關係人都和他們劃分界限,斷絕他們生存的資源,這是慢性的滅門滅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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