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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專案規則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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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抽籤排定運動員的試跳順序。

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佈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杆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1名已獲勝的運動員或出現第回名成績相等時為止。

3.除非比賽中只剩下1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專案比賽的冠軍,否則:

(a)每輪之後,橫杆升高不得少於2釐米。

(b)橫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4.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5.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6.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a)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留在橫杆託上;

(b)在越過橫杆之前,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立柱額過接隆叢裡騎駐華也僅會運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如果運動員在試跳中一隻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7、運動員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佈的橫杆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運動員連續3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除外。

允許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試跳失敗後,在其第2次或第3次試跳時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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