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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進行復制的權利;大陸法的相應名詞則是Author‘s right,通譯為作者權,旨在保護作者控制和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可見,兩大法系對著作權的保護側重點不同。在我國,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通常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著作權乃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的和財產的權利;廣義之著作權則指除此之外的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稱之為著作鄰接權或者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此外,我國還把圖書、報刊出版者的權利也置於著作鄰接權的範圍內。我國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權”即廣義著作權。

在瞭解著作權的內涵的基礎上,有必要將之與其他重要民事權利如物權及債權進行比較,方能深刻理解著作權之本質特徵。著作權與物權及債權區別根本在於法律事實構成的不同:物權的產生前提乃是有體有形的“物”,當然隨著科學的進步,物也包含了一些無形的東西;債權產生的前提是無形無體的“行為”;而著作權的產生前提則是有形無體的“知識”。

債權乃相對權,著作權和物權同為絕對權,這兩個絕對權之顯著區別在於:

1、 權利的物件或標的不同。物權的標的是動產和不動產等“物”;而著作權之標的則是不含物質實體的思想或感情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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