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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章 實不相瞞,我們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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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天後。

張瑋律師事務所。

在接下了梁書齊的案子後,張瑋便前往了一趟看守所。

看望了當事人。

並且和當事人講明瞭辯護流程,以及需要一些注意事項。

格外叮囑,讓他當庭不要胡亂操作。

同時。

為了將定刑歸於過失投毒,他查閱了諸多資料。

列舉了足足數頁的對方律師可能質證的問題,預先準備好回答的內容。

一般來說。

刑事案件的對方律師,都是公訴人,也就是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將會列舉出各種犯罪證據,指認被告的犯罪事實。

而他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需要做的就是對這些證據進行反駁。

爭取法官和審判團的認可。

將刑罰定為過失投毒。

這樣一來,極有可能可以爭取到三年的刑期。

而公訴機關起訴的證據……

顯然會將梁書齊的犯罪事實,定性為故意投毒。

故意,指的是主觀上明知可能導致不良後果,依舊執行該行為。

就像是帶著一小包炸藥,去坐火車。

你雖然沒有想炸火車,沒有造成任何危害,但這種行為已經完全構成了爆炸罪。

主觀上還是故意的,而非過失。

因為這種行為……

是你自發做出的,並且以正常人的思維,明知帶炸藥去火車上有危險。

就如同這次梁書齊吐痰的案子一樣。

明知道自己感冒,對方若是吃了外賣……

極有可能也會染上感冒,但依舊執行了該行為。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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