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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審前程式 &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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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9點鐘之前送我回家,然後還要回辦公室加班。到了公寓樓下的總門外面,我開啟包拿鑰匙,裡面塞滿了水杯、像框和雜七雜八的文具,很久都找不到。我索性把包放到地上,蹲下來翻裡面的東西。終於找到鑰匙,開啟門。我們道別,他看著我,沒有說什麼,只是抓住我兩邊肩膀,把我整個人前後晃了晃。轉身走了。

5天之後,我向紐約市民事法庭提交了要求在進入訴答程式之前撤銷案件的動議。實際上,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鬧劇,Lyle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可以說是違憲的,婦女在懷孕22周之前墮胎的權利已被列入人權。但是在美國,法院通常不會自行審查起訴狀的充分性,對於原告起訴狀中任何缺陷提出異議是被告的責任。結果就是,案件在進入訴答程式之前就結束了。整個審前會議的過程當中,我甚至只見到了原告律師,Lyle自始至終沒有出現。根據律師的解釋,他因為一些私人事物不能來。事情變得有些好笑,我不太明白他是怎麼想的,難道以為我會自動戴上那個戒指,跑到他那裡去?而且他似乎也不再關心訴訟的結果,整件事好像只是為了讓我失業,讓他自己看起來很卑鄙。

更諷刺的是那個原告律師認識我,長得特別端正,說話很快,咬字字正腔圓,看起來就前途無量的一個傢伙。他很同情的向我解釋,S&S從1870年開始就為Lyle的家族提供法律服務了,所以……。我笑著打斷他:“我明白的,一百三十五年的生意關係當然重要過一年半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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