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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勞動爭議案件一裁兩審,勞動仲裁必須前置,不經過勞動仲裁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然法院也不受理,即便受理了最後也得駁回(當然特殊情況除外,比如老闆給員工打了拖欠工資的欠條,雙方沒有其他爭議,員工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不必再經過勞動仲裁)。

法院法官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適用勞動仲裁時效應當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即勞動仲裁案件必須適用勞動仲裁時效,而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關於本案法官的觀點,我只能說法官的腦洞真不是一般的大。

具體來說,勞動仲裁時效,是指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如其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即喪失提請勞動仲裁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從補籤(或者倒籤勞動合同時起),勞動者已經知道了權利被侵害,勞動仲裁時效開始計算。

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權利無疑應受到訴訟時效的制約,即普通民事案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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