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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3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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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國家在民間信貸這一塊,目前的態度是不鼓勵也不反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羅銀萍說道。

“也就是說年息在24%以下的,利息償還受到法律的保障。年息在24%到36%的,法律不支援也不反對。年息超過36%,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石更說道。

“是的。您的理解非常正確。所以雖然對高利貸沒有明確的界定,但從利率的角度來看,年息超過36%即為高利貸。”宋金貴說道。

“高利貸從來不是單純的靠高利率掙錢,往往還伴隨著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威逼恐嚇,甚至是毒打和拘禁,這對社會的穩定發展是衝突的,影響是惡劣的。對於這種高利貸行為,難道就沒有法律法規能夠給予懲處嗎?”石更看著二人問道。

羅銀萍想了想,說道:“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據國務院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22條的規定,及刑法第225條有關非法經營罪規定中的兜底條款,追究發放高利貸者的刑事責任。雖然有的人認為這麼規制高利貸行為不合理,但現實中確實有這麼判罰的。大概是三年前吧,湖東省漢武市有幾個人因為高利貸被認定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然後根據我剛剛說的辦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了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個判決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創了發放高利貸行為已非法經營罪論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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