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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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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發生在大興縣。由於涉及到大興縣的主簿,所以大興不方便審理這個案子。經過請示順天府,順天府指示,由京城的另一個直轄縣宛平縣來承辦這件民事和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的案件。宛平縣作出了判決,宛平縣經過審理,判決張大郎和張總旗賠償打傷嶽主簿家人醫藥費,共計二十兩銀子,因嶽主簿和捱打的家人傷勢不嚴重,只是訓斥了打人者,沒有處罰。同時又判決張主簿賠償張大郎救火被燒傷的醫藥費八十兩銀子。

判決宣判,原被告都不認可,於是雙方便告到了上級衙門,也就是順天府。順天府經過審理,維持了宛平縣的判決,雙方依舊不服,告到了刑部。

案子剛到刑部,錦衣衛就送來了掌刑千戶盧誠的一紙通文,聲稱張總旗是錦衣衛的有功之人,為錦衣衛辛辛苦苦幹了多年,卻成了案子的被告。雖然只是判決賠償,但是已經無法讓錦衣衛滿意,要求刑部一定要徹查此案。對於敲詐勒索者,要堅決繩之以法。

若只是掌刑千戶盧誠的這一紙公文,倒還沒有引起刑部尚書邢牧的緊張。在那公文送來之後,兩天前上朝,錦衣衛指揮使盧忠找到刑部尚書邢牧,說這樁案子涉及到錦衣衛的名聲,要求刑部按照張總旗的訴訟要求處理。

鑑於此情,邢牧回來之後,便跟張天商議之後,決定案子交給業務最強的葉知秋來處置。

聽罷之後,陸銘立即就發現,這案子又是裡外不是人的骨頭案。這張總旗帶著堂弟張大郎衝上門把人家嶽主簿和他家人打傷了,這本身就是理虧的,打人當然要賠償醫藥費,而且還要處以刑罰。宛平縣和順天府只判處了他們賠償損失,甚至都沒有處罰打人者,這明顯偏袒了錦衣衛。但饒是如此,張大郎和張總旗還是不肯罷休,一直告到了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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