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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3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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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操,這麼恐怖啊?那你們公司……”我擔憂道。

“所以要裁員咯,我懷疑招我過來就是來給他們幹這種‘髒事’的。”妙妙氣呼呼地道。

“難道……國家對這種事情不聞不問?老百姓的利益怎麼保證?總不能老闆攜款潛逃就萬事大吉了吧?”我越想這事情就越覺得不對啊,這可是赤裸裸的金融詐騙啊。而且金額如此巨大,為什麼國家法律就沒有做這方面的規定來防範呢?

“管?怎麼管?最近聽國家出臺了一個什麼意見徵求稿,它其中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什麼意思呢?就是,非法集資參與人應該風險自擔,並不是他們投資的錢就必須沒收,繳納給國家。這個規定的本意,是國家不會為投資人兜底,不會承擔本屬於集資饒經濟責任,但國家會監督、強制集資人退賠。另外,這個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近期比如錢寶網,雲聯惠等,在出事後都開展了投資惹記工作。當然咯,這個條例僅僅只是一個意見徵求稿,所謂意見徵求稿,意思就是並沒有生效。我們真正應該參照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丨安丨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它有這麼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饒集資額比例返還。’。”妙妙又從手機上翻出了一篇文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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