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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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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人之為人,對伴侶的關懷是無可比擬的。一個人可以自己吃苦、受罪,但他不一定能看到自己的伴侶受到苦刑。

正像金庸所說的:“問世間、情為何物、直叫生死相許。”

沒到那個份上,誰也別吹牛,說“換了我一定如何如何”。

不是每一個人的意志都能戰勝情感的。

所以軍統局有一條家規——抗戰期間,不準結婚。

看似不通情理,實際上有他的道理。一個人結了婚,自然就多了一份牽掛,另外還有一點是不能明說的,就是一旦被捕,出問題的機率要高得多。

按:餘則成在抗戰期間搞物件,而且物件還是個比較“左”傾的知識分子,還聲稱要結婚,這在當年的軍統不可想象!

反了他了還!基本上屬於現在大家常說的“這人不想幹了”。

據不完全統計,抗戰期間,軍統因“違章結婚”而受到處分的,在200人左右。

注意:這200人可不是因為跟共產黨搞物件才被處分的,人家就是正常的戀愛結婚,而且一般找的物件都是特務.都不行。

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餘左戀是個什麼結果可想而知:首先是倆人肯定結不成婚,餘自己的飯碗砸掉,這都是必然的。

弄不好,兩口子都會蹲監獄。

再有,從我黨的角度來說,左藍作為一個地下黨員,如果是作為工作任務與餘接觸,那麼組織上一定會要求她,不要表現得那麼“赤化”,至少是保持“中性”吧。否則豈不是找不自在,生怕自己暴露得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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