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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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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自東南互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內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維持較久的。父系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制度,皆以經濟狀況為其根本原因。

人類對於父母親族,總只能注意其一方,這是無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內,父方的親族,並不禁止結婚;在父系氏族內,母方的親族亦然;且有兩個氏族,世為婚姻的。中國古代,似亦如此。

所以夫之父與母之兄弟同稱,舅。夫之母與父之姊妹同稱。姑。

可見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並非親姊妹,不過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與我之父結婚同。

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兩部族,各分為一二兩組。甲一之女,必與乙二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二。

甲二之女,必與乙一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一。乙組的女子亦然。此係最簡單之例,實際還可以更繁複。

如此,則祖孫為同族人,父子則否。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禮:“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

”《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祔食。《禮記·曾子問》。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並不限於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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