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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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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移民享有蘇聯公民的一切權利,但本規定的限制不在其內。

2所有具有勞動能力的特殊移民,必須從事社會公益勞動。出於這一目的,地方勞動人民代表蘇維埃會同內務人民委員部機關組織特殊移民在工農業、建築部門、生產合作組織和機構內的勞動安置工作。破壞勞動紀律者將追究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3不經內務人民委員部特殊移民管理局主任批准,移民無權離開本移民區,擅自離開被視為逃亡,將受到刑事處罰。

4特殊移民,家長和他們的替代人,須在三天內向內務人民委員部特管局通報其家庭成分的所有變化情況,如孩子出生、家庭成員死亡、逃亡等。

5特殊移民必須嚴格遵守內務人民委員部特管局制定的日常生活規則,服從全部的安排。如違犯將受到行政處罰,罰款100盧布或行政拘留五晝夜。

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 維·莫洛托夫

(資料來源:蘇聯人民委員會管理局長雅·恰達耶夫《蘇聯歷史檔案選編》第12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8月,第513頁)

就連這些特殊移民的子女讀書都有特別規定。

內務人民委員部關於特殊移民子女上學問題的通報(1944年6月22日)

蘇聯人民委員會於1944年6月20日頒佈了第13287號令,確定了對特殊移民——車臣人、印古什人、卡拉恰耶夫人、巴爾卡爾人和克里木韃靼人子女的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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