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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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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執行某年某月某號檔案精神,節約土地,區民政局決定,對義地進行統一規化管理。凡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後未遷出的墳墓,應交5000元。否則將視為無主墳墓,區民政局有權平墳。

第二天一早,青梅拿著通知來到區民政局,與一個工作人員理論。

青梅說:“你們口口聲聲說是為了節約土地,那麼交了錢就可以不節約土地了?”

對方解釋說交了錢就買到了那塊土地的使用權。

青梅說:“那就更不對了,義地自古以來就是荒地,啥時候歸了民政局了?民政局有轉讓權嗎?請把你們的土地使用權證拿來我看看。”

這時走來一個領導模樣的人,很客氣地請青梅坐下,問她是哪個單位的。又解釋說他們收的是管理費。“我們也得給看墳的人發工資是不是?”

青梅拿出一張收據,說已經交了十年的管理費。現在還剩六年零兩個月。

領導想了想,說:“現在物價都漲了不是?管理費也漲了。那樣吧,按照新的收費標準,你把不足的部分補交了吧。”

青梅說這是單方違約,違反了《合同法》。

那位領導和言悅色解釋了半天,也失去了耐心,說:“人家都交了,還沒有見過你這種釘子戶哩!你愛交不交,不交我們就平墳。”

青梅一聽火了,說:“現在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你們民政局靠死人吃起死人了!人都死了那麼多年了,你們還惦記著咋發死人的財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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