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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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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說過,綁架案對罪犯而言,風險極大,成功率極低。綁架案的極端形式——公開挾持人質,和警方對壘,那更是死路一條,毫無翻盤可能。你在暗,尚可一博,你在明,必死無疑。一般情況下是當場擊斃,運氣好一點打成重傷,牢裡度過餘生。想吃這碗飯,提前在骨灰樓訂個位子絕對沒錯。

前幾天溫州劫持富商的那個傢伙,身上二十幾洞。更早一點重慶劫持自己女友的,也差不多是這個下場。如果你平時留心一下相關的新聞的話,你會發現,這種案子,都是狙擊手的狂歡。

本轄區卻有個例外——並不是因為疑犯運氣好,而是我們沒機會開槍。

2000年5月,本轄區一個繁華的酒店附近發生一宗綁架案,一個求財心切的本地男子手持爆炸物衝入酒店,挾持一名陌生女子,要求與警方談判。

那年月,這種案子是頭一遭。當時公丨安丨的應急機制不如現在完備,沒有相應的行動預案,更沒有談判專家、狙擊手之類的儲備。接到警情,領導情急之下,點上刑警、巡警、治安、派出所等單位的力量,立即包圍現場。

疑犯也很聰明,知道要談判成功,必須擴大自己的籌碼。他把人質從酒店轉移到附近的一個加油站,聲稱如果不成,將連同加油站一起炸掉。

按理,此種危險情況,一方面要立即與其展開談判,摸清具體情況和要求;一方面要立即請求佈置狙擊手,尋機擊斃疑犯。但我們沒有談判員,只有扯著嗓子喊的現場指揮員;也沒有狙擊手,只有一堆拿著從未使用過的衝鋒槍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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