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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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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8-05 20:58:39

講到這裡觸景生情,使我回想起三個月前法庭對我審判的經過。誰都知道法庭審判應當遵循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相反在法庭上的所謂事實就是就是公訴人的意見,他們例舉的所謂證據我要求質證時卻遭拒絕,至於我提出足以說明事實真相的反駁意見和證據時法庭卻不預理採。更可笑的是我單位的法人當初也已收押在案,法庭迫於他強硬背景和靠山的壓力而解除對他的羈押。我這個一無靠山二無背景的小市民卻推上審判臺,成了替罪羔羊。所以法庭對我的審判構成了二個方面的重大錯誤:

一是明擺著的民間企業間資金的借貸糾紛,最多隻能當作民事案件判決。

二是既然定了單位合同詐騙罪,所騙資金又用於單位,而且單位法人已經羈押在案,那麼單位法人得承擔這個責任,而不應讓僅僅跟隨領導參於借貸談判的陪襯負全責。

這二條足以影證了卡夫卡說過的:“不僅無罪可以判罪,而且不問所以然也可以判罪。”這句話的現實意義。

日期:2011-08-05 21:12:59

隨著和他交往的深入,對他了解也逐漸增加,越瞭解越感到他的陌生。這麼個貫騙犯天天傻傻地坐在那裡,沒見他看書,也沒見他寫字,很少同人講話,從不張揚吹虛,雖然談不上貫通中西,至少肚子裡貨還不少。開始對他另眼相看。在入監隊就遇到過幾個碩士生、雜誌社編輯、教授等冠以很大名頭的學者。與眼前這位只讀過六年小學的無名之輩相比,這批學者們就相形見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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