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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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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要件是:一,巧立名目,隱滿事實真相。二是非法佔有為目的,借款移用,約定歸還到期而未還。”審判長還對我說:“借款移用,逾期還款,社會上大部份單位都有類似情況,沒人提出我們也不管,你的事到了這一步只好自認倒黴。”

“哪麼民間所有的經濟糾紛都是犯罪?”我再問審判長。

他沒正面回答,只是對我說:“不要再申訴了,把錢化到勞改隊鋪鋪路,早點回家最現實。說完轉身就走。

審判長名義上找我談話,實際上是讓我自認倒黴,並暗示我申訴沒用。漫漫申訴路,費錢又耗時。勞改隊能化錢買“早點回家”。 倒過來我理解成在審判階段我沒向法官賄賂,所以落得如此結果。

她知道我熟悉法律,更怕的是我對案子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尖銳意見,我的意見條條有理有據,聲聲鏗鏘有力。她無以面對這些強硬的證據,更無法面對我這個被莫須有罪名**了的替罪羔羊。所以談話不到三分鐘她就象逃兵式的離開了。

日期:2010-10-06 16:00:51

我無法繼續和審判長交換看法,我卻始終堅持罪與非罪應遵循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象這種正常的民間借貸,如果是主觀惡意造成了客觀犯罪事實,才能定罪。她也知道民間的借款逾期歸還,經常發生,很正常,而且借款用途在借款協議上也已註明。早已把事實真相告訴了對方。判決書上怎麼變成了“巧立名目,隱滿事實真相”。而且才逾期半年,這半年中也一直在和債權單位商量還款問題。因此“主觀惡意,非法佔有”也是強加之詞。如果作為一樁案子,充其量也是借貸糾紛,法院協調解決或民事判決都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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