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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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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到的只是地方官的所謂合法收入,至於貪汙、勒索,賄賂大撈外快,其收入則難以計算。所謂清官與貪官,只是相對而言。清統治者面臨腐敗的事實制度,不得不採取變通辦法,逐步降低合法與非法,廉潔與腐敗的標準,將一部分非法視為合法,將不甚嚴重的腐敗當成廉潔。康熙帝就曾說過,“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如州縣官只取一分(1%)此外不收,便是好官。”清人馮桂芬分析得更加直白,他認為當時官吏廉與不廉的區別僅僅在於“廉者有所擇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羅致,結拜師生、兄弟以要之。

待續

日期:2010-09-07 12:19:10

在官僚內部,下級對上司,地方官對京官,兩個有業務聯絡的衙門之間,為了辦事,都要送禮,但什麼時候送,送多少,誰給誰送,經過多年實踐,形成定規,並有專門的名詞反映出來。

節壽禮。歲時節日和上司家慶日,僚屬為其送禮。張集馨在《道鹹宦海見聞錄》裡講陝西糧道向上司和有關衙門官員送禮定規為:給西安將軍三節兩壽禮,每次銀800兩,表禮、水禮八色,門包40兩;八旗都統二人,每人每節銀200兩,水禮四色;陝西巡撫,四季致送,每季銀1300兩,節壽送表禮、水禮、門包雜費;陝西總督,三節致送,每節銀1000兩,表禮、水禮八色及門包雜費。高階衙門的師爺節壽禮亦有規定,所謂“撫、藩、臬幕友一年節壽陋規,俱由首縣攤派各州縣書吏冊費,藩司用印札代為催取”(《清宣宗實錄》卷三二九)。在中央衙門,書吏給司官送“年終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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